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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外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山东省对外经济学会(英文名称:Shandong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缩写:SDSIE。以下简称 “学会” )。 

    第二条  学会是山东省从事对外经济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的人员及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质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论,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密围绕山东省对外开放的需要,组织和推动会员及其他立志于从事对外经济方面研究的理论和实际工作者,进行调查研究和探讨,为山东省搞好对外开放,全面组织和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贡献力量。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的住所是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40号,秘书处设在山东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主要围绕山东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别是组织和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行各项活动。业务范围: 

  (一)组织对外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承接课题研究,参加省内外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查研究,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决策依据; 

  (二)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和中小型专题学术研讨会,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繁荣山东省在对外经济领域的学术研究范围; 

  (三)开展或参与对外经济交流和合作,加强同相关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研究成果和开展学会间的活动,为山东省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服务; 

 (四)普及对外经济管理与发展理论知识,开展人才培训,总结推广对外经济管理与发展的经验;  

 (五)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 

 (七)组织、协助省内对外经济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 

 (八)经批准开展省内对外经济、国际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论文、学术著作、调研报告等的评选活动; 

 (九)承担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从事对外经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志愿加入学

会的; 

  (三)从事对外经济研究、教学、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志愿加入学会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理事会或学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惠订阅或无偿取得学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优先在学会出版的书刊上发表研究成果; 

  (五)对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 

  (六)享受为完成学会委托的学术研究和调研任务所需的各种帮助; 

  (七)企业单位会员可优先享受学会提供的项目评估、咨询、可行性研究等服务;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协助学会举办有关活动; 

  (四)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经验和有关资料;

  (五)当入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时,及时向学会报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会的工作方针和规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后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对外经济事业。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

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